(2015)温乐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414号原告:余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审理期间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施彤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