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辖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毛立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武海峰,总经理。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涉案工程位于广饶县境内,不论是按照双方对管辖的约定还是合同的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