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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美林街35号盐船山生态园2栋2901号。法定代表人刘专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秀娟,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建湘南路153号。负责人蔡健龙,负责人。本院��理原告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477元,减半收取29738.50元,由原告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庆君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