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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陶双林与陶秋国、郝存格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双林,陶秋国,郝存格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陶双林,农民。被告陶秋国,成年,农民。被告郝存格,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双林与被告陶秋国、郝存格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陶双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秋国、郝存格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双林撤回对被告陶秋国、郝存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陶双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段阿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