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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张朝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21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朝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南骏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2935-2。法定代表人:范国容。委托代理人:李富明,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朝伟,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朝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隆昌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