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仁清与贾兴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仁清,贾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唐仁清。被申请执行人:贾兴权。唐仁清诉贾兴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武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被告贾兴权赔偿原告唐仁清77305.98元。2015年3月18日,唐仁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贾兴权在新疆打工,且家中困难,无履行能力,也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唐仁清同意,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唐仁清申请执行(2014)武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查明被申请执行人贾兴权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