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重庆朝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孟刚,伍茂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朝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孟刚,伍茂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020号原告重庆朝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山溪村6社,组织机构代码30520158-3。法定代表人伍永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刚,男,1978年6月15日出城,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伍茂松,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朝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涵公司”)诉被告孟刚、伍茂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涵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朝涵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朝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朝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