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0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明锐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旅游学院对面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学府路的行人徐某某、王某某撞倒,致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伤,韩某某肇事后逃逸。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脑干损伤,脑疝形成而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哈西大队认定,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4.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现双方已和解。被告人韩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明锐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旅游学院对面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学府路的行人徐某某、王某某撞倒,致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伤,韩某某肇事后逃逸。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脑干损伤,脑疝形成而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哈西大队认定,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4.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韩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韩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经济损失,达成民事和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肇事车辆及现场情况的照片。证据二、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10月20日14时48分,交警部门接到报案,称有一灰色轿车把人撞倒后逃跑。事故发生当日肇事者韩某某自行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证据三、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韩某某的身源及其无前科劣迹。证据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韩某某负全部责任,徐某某、王某某无责任。证据五、病例摘抄:事故造成王某某外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证据六、证人韩某甲的证言:他是韩某某的弟弟。2014年10月20日14时55分,他哥哥韩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肇事了,在哈南站这边,他就开车到了哈南站,没有找到,他就继续找,在旅游学院对面找到了肇事现场,他就给哥哥韩某某打电话,在哈南小区见的面,他哥哥韩某某着急回家,因为他嫂子病重快不行了,着急回家看一眼,他就拉着韩某某回家了,期间他哥哥韩某某要报警,但是电话找不到了,就用他的电话报了警。回到家他哥哥韩某某给他嫂子买了一趟药,又交代了一些事情,就到交警部门投案了。证据七、证人韩某乙证言:韩某某是他的父亲。2014年10月20日15时左右,他接到父亲韩某某的电话说开车肇事了,让他赶紧回家,他回家见到了父亲韩某某,因为他母亲病得很重,他父亲韩某某让他好好照顾他母亲,并交代给了他一些事情就去交警部门投案了。证据八、证人郑某甲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11时左右,他和韩某某、刘某某一起喝酒,喝了一个小时左右他先走了,后来发生什么事他不知道。证据九、证人郑某乙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12时30分左右,他到了韩某某家喝酒,当时一起喝酒的还有刘某某,他去的时候郑某甲已经走了,他和韩某某、刘某某喝了一杯啤酒就有事走了。证据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11时左右,他到韩某某家喝酒,当时喝酒的是四个人,他和韩某某、还有两个做盒饭的,韩某某喝了半杯白酒,又喝了几个易拉罐啤酒,他喝多吐了,韩某某就开车送他,他上车就迷糊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当时车里就他们两个人,由于喝多了,他和韩某某怎么分的手、怎么下的车也不知道,后来听说他躺在大道上,有人报警拨打110才给他送回家。证据十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20日14时30分左右,她和老伴(徐某某)在学府路旅游学院门前一起过马路,走过学府路西侧辅道,站到了安全岛上,当信号灯变绿灯时,她和老伴过道,老伴走在她前面,这时有台车贴着护栏开过了,把她撞倒了,把她老伴撞飞了,那辆车撞完他们后停了一下就开走了,当时有人帮忙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把她老伴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证据十二、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20日10时许,刘某某来到他家,和租他家房子做盒饭的郑师傅叔侄俩一起喝酒,他们喝了一瓶白酒,啤酒喝多少记不住了,喝完酒郑师傅叔侄俩回家了,他就开车送刘某某回家,当车行驶到锦绣华城附近,刘某某吐了他满车,还趴在他腿上,他用右手拽刘某某,右脚就踩到了油门上,这时一个黑影一闪,车的风挡玻璃就碎了,他就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由于他爱人病得很重,着急回家给爱人买药,他把刘某某从车上推到路边就给他弟弟韩某甲、他儿子韩某乙打电话,告诉弟弟和儿子他出事了,他把肇事车停在了哈南小区,在哈南小区躲了一阵就看见弟弟找他来了,他就让弟弟开车把他送家里,回家后见到了病重的爱人,给爱人买完药,并交代他儿子一些家里的事情就打电话报了警,然后就去投案自首了。证据十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司法鉴定书:肇事车辆制动系统合格,转向灯不合格,前灯、尾灯、制动灯有效、撞损、该车前端右部及右侧前部撞痕的形态符合该车与软体(着装人体)在运动过程中相互作用形成的痕迹特征、徐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脑干损伤,脑疝形成而死亡、韩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04.11mg/100ml。证据十四、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的相关情况。证据十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韩某某赔偿二被害人,均达成民事和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韩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闫晓霜审判员 徐冬梅陪审员 苏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狄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