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长辉与被执行人龚品素、王传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长辉,王传枝,颜素红,胡岩信,龚品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吕长辉,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传枝,男,汉族。被执行人颜素红,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岩信,男,汉族。被执行人龚品素,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初字第03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颜素红名下车牌号为陕A288**奔驰牌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兴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 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莲执字第00370号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吕长辉与被执行人王传枝、颜素红、龚品素、胡岩信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4)莲民初字第03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颜素红名下车牌号为陕A288**奔驰牌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附:(2015)莲执字第0037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