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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衡某与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吕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衡某,女,汉族,住城固县。被告吕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本院在审理衡某诉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衡某承担。审判员 : 张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琦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