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