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俏强与陈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俏强,陈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36号原告吴俏强,男,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陈健平,男,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俏强诉被告陈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俏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俏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俏强负担。审判员 谭瑞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静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