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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会占与王峥峥、佟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占,王峥峥,佟盼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835号原告:张会占。被告:王峥峥。被告:佟盼霞,(与王峥峥系夫妻关系)。原告张会占与被告王峥峥、佟盼霞民间借贷合同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占、被告佟盼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峥峥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王峥峥系朋友关系,王峥峥个体经营高泰网栏生意。因周转资金,于2013年8月16日向我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佟盼霞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二被告在借条中签字按手印。我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峥峥未能归还借款,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峥峥归还借款20万元,被告佟盼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峥峥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佟盼霞辩称:王峥峥向原告借款20万属实,借款的我是担保人,但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所以才找我作为担保,担保期限为六个月,现在该借款已经过了保证期间。我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原告的起诉理由及被告的答辩理由,并征得双方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峥峥是否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佟盼霞是否应对本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提供证据:2013年8月16日借条一张。主要内容:王峥峥因资金紧张,向张会占借款现金20万元,期限6个月。借款人:王峥峥,承担人:佟盼霞。用以证实,王峥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佟盼霞为本借款的担保人。被告佟盼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是:欠条上的签名都是我们本人签的,手印也是我们自己捺的。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佟盼霞质证,被告认可该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峥峥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峥峥个体经营高泰网栏生意,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佟盼霞为该笔借款担保。二被告为原告写下借条一张,王峥峥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佟盼霞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该借款。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峥峥归还借款20万元。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佟盼霞追究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全完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合同意思真实,借款事实清楚。被告佟盼霞认可原告将现金交付给被告王峥峥,被告王峥峥应按其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原告自愿放弃追究担保人佟盼霞的保证责任,属合理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承担因放弃保证的风险,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诉争借款已经逾期,原告要求被告王峥峥归还借款之请求,证据充分,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峥峥于本判决生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会占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王峥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冯香暖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安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