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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申担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与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申担字第00009号申请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原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凉亭支行)。负责人:杨利生,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诉称:2012年4月26日,原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凉亭支行与被申请人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向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凉亭支行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4年3月22日。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怀宁县凉亭乡代店村和磨山村778.8亩林权作为抵押物,为申请人的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办理了林权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生效后,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凉亭支行于2013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3月22日,年利率10.02%;2013年9月23日向北申请人发放贷款7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3月22日,年利率9.352%。嗣后,被申请人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违约,未按约���期限偿付本息,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均推诿拒付。2015年1月18日,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凉亭支行更名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请求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实现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含实现债权的费用)。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要求延期拍卖、变卖其所抵押财产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凉亭支行与被申请人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的合法有效,且已依法履行。涉案抵押权均已依法办理登记,抵押权业已设立。被申请人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因原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凉亭支行现已更名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故申请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怀宁县凉亭乡代店村和磨山村778.8亩林权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变价,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申请人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的借款170万元及利息(含实现债权的费用)。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怀宁县恒昌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