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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乔文辉与蔚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辉,蔚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乔文辉。委托代理人徐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晨。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辉诉被告蔚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