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海棠与张本义、程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棠,张本义,程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81号原告马海棠,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熙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涛涛,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本义,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程岗,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棠与被告张本义、程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海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本义、程岗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马海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本义、程岗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