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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7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福源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闳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可庆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福源典当有限公司,上海闳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可庆,郑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5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福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邵超,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闳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郑云光。被执行人刘可庆,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云光,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752号典当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闳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可庆、郑云光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杨建芳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力锐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