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86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磊,淮南市潘集区政府工作人员。被告:李某甲(又名李克军),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初开始同居生活,1995年8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女李某乙,1995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因犯罪于2003年12月29日入狱,2013年9月28日出狱。后因被告患有不适合过夫妻生活的疾病,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双方感情破裂,不能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7月1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再没有接触过。双方因离婚问题协商不成,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与被告于1993年初自由相识,1994年初共同生活,1995年8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女,李某乙,1995年9月18日出生。其没有患不适合过夫妻生活的疾病,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不和,是因为双方均在外打工,两地分居造成的。现原被告夫妻并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经质证,被告认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无异议。3、本院(2014)潘民一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1)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经起诉过离婚;(2)原被告之女李某乙证言,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经质证,原告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2,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所举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1993年初相识,1994年初开始同居生活,1995年8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女李某乙,1995年9月18日出生。被告曾因刑事犯罪于2003年12月29日入狱,2013年9月28日出狱。原告曾于2014年7月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只是因为被告服刑时间较长,出狱后与原告沟通方式方法欠妥,产生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要互敬互爱,各自反省找不足,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后,因原被告分别在不同地区打工,缺乏交流与沟通,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建立和睦、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虽婚姻基础较好,后因被告服刑时间较长,出狱后与原告缺乏沟通,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顾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