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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与泊头市科达机械制造厂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泊头市科达机械制造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未央路***号经发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固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博,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泊头市科达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沧州市泊头市郝村镇千里屯村。法定代表人:王大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靳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