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郑月琴与李小军、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月琴,李小军,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郑月琴,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艳丽,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汤瓦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付艳丽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艳丽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