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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郑月琴与李小军、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月琴,李小军,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郑月琴,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艳丽,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汤瓦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付艳丽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艳丽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