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盘龙村*组。组织机构代码:67104559-2。法定代表人:邹昭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城天街*座****室。组织机构代码:79803855-X。负责人:詹刚荣,主任。上诉人重庆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的经营地址已搬迁,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登记注册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盘龙村八组,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仁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其住所地已搬迁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