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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张某,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庭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