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张某,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庭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