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玲玲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玲玲,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初字第37号原告徐玲玲,女,汉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李白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怀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玲玲与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玲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玲玲撤回对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玲玲撤回对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徐玲玲承担。审 判 长 韩 梅审 判 员 郎家涛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