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严清香与范自灯、魏永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清香,范自灯,魏永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37号原告严清香,女,1981年3月3日出生。被告范自灯,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魏永传,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清香与被告范自灯、魏永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清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清香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5元,由原告严清香负担。审判员 李承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来能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