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朱某,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胡烈明,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王某1,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伟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烈明、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在广州务工期间相识恋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王某2、王某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王某2、王某3由被告王某1抚养,小孩抚养费由被告王某1负担;三、原告朱某自愿一次性给予被告王某1经济补偿1000元,该款项当庭付清;四、现存各项财物归属各方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一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