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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耀存、唐山市路北区龙玉同乡大酒店等与王娜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存,唐山市路北区龙玉同乡大酒店,王娜丽,刘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张耀存,唐山市路北区龙玉同乡大酒店负责人。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龙玉同乡大酒店,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耀存,唐山市路北区龙玉同乡大酒店负责人。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龙玉同乡大酒店、张耀存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娜丽,唐山二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唐山市路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龙玉同乡大酒店、张耀存诉被告王娜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路北区龙玉同乡大酒店、张耀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