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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市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孟春林与旺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春林,旺苑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市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孟春林,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人。被告旺苑生,男,藏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人。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孟春林诉被告汪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孟春林无故失踪,其预留的手机一直处于停机中,导致案子无法正常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孟春林在将被告汪苑生起诉到我院后,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致使案子无法审理,原告孟春林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原告孟春林承担。审判长 :朋措扎西审判员 :更 铁加审判员 :李 军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才仁文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