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德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白贺叶勒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德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白贺叶勒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德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白贺叶勒图乌兰浩特市德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白贺叶勒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1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德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白贺叶勒图房产、车辆、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贺叶勒图分期给付欠款,现已给付人民币20000.00元,尚欠6780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9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