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亚昆与宋志昌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昆,宋志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李亚昆,女?,1965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被告:宋志昌,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昆诉被告宋志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亚昆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