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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志英与项凤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李某某,现住德惠市。被告:项某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