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志英与项凤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李某某,现住德惠市。被告:项某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