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新架与被告苏荣城承包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架,苏荣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陈新架,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郭昌情,德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荣城,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架与被告苏荣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新架与被告苏荣城就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新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陈新架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尤珮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