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志荣与青岛青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荣,青岛青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荣,男,195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青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韩松福,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荣与被执行人青岛青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另案中自愿和解,现和解协议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即确认该案的执行依据已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军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