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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喜才与何海涛、吴桂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喜才,何海涛,吴桂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唐喜才,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沈杨军,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思华,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海涛,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吴桂坚,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喜才诉被告何海涛、吴桂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何海涛、吴桂坚已就本案相关的债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何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小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