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7月6日出生,浦城县人,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家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