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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上诉人朱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6.61元,减半收取1,103.31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刘婷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王江峰审判员  李迎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