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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慧娟诉胡得权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慧娟,胡得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87-3号原告:苏慧娟,女被告:胡得权,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美景天城(东门)附近。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新民三初字第8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胡得权已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得权驾驶并所有的豫******号“东风标致307”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胜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