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慧娟诉胡得权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慧娟,胡得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87-3号原告:苏慧娟,女被告:胡得权,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美景天城(东门)附近。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新民三初字第8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胡得权已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得权驾驶并所有的豫******号“东风标致307”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胜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