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路疆与祁胜革、潘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612号原告王路疆。委托代理人匡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胜革。委托代理人秦兰,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保卫。原告王路疆与被告祁胜革、潘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路疆委托代理人匡蕊,被告祁胜革委托代理人秦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保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2年起为被告祁胜革承包施工的晏家屯镇王家庄村新民居项目供应沙石,由被告潘保卫负责收料,期间被告欠付原告沙石款共计100815元至今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沙石款1008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祁胜革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曾经承包白马湾工程,但因开发商支付过低没有利润,经开发商牵线,将该工程转让给赵立军具体施工。潘保卫是赵立军的工作人员,据此被告祁胜革不拖欠原告款项。另说明潘保卫在工程负责管理期间账目混乱,收支凭证均由其经手但其保管不利,导致许多原件凭证丢失。被告潘保卫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祁胜革承建了由华诺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邢台县晏家屯镇王家庄新民居项目1、2号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王路疆向该工地供应砂石料,自2012年7月—9月5日共供应石子314方(85元/m3)、石子28方(75元/m3)、砂子1675方(43元/m3),价值100815元。期间被告支付料款35087元。现被告尚欠原告6572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砂石料款1008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理应及时给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祁胜革给付砂石料款100815元并及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故本院对65728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潘保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潘保卫收货签字属履行职务行为,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胜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路疆砂石料款657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元,原告王路疆负担816元,被告祁胜革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鑫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