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邓瑞作与被告郭昌本、赖庆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瑞作,郭昌本,赖庆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邓瑞作,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郭昌本,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赖庆植,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瑞作与被告郭昌本、赖庆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瑞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瑞作将与被告就纠纷自行协商解决而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瑞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邓瑞作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尤珮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