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靳成文、靳贤新、靳小兵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负责人郭某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靳成文,男,1954年10月22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靳贤新,男,1951年3月1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靳小兵,男,1975年11月3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靳军,男,1959年8月20日生,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靳成文、靳贤新、靳小兵、靳军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靳成文、靳贤新、靳小兵、靳军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