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健、俞金宏与安徽芜湖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健,俞金宏,安徽芜湖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98-1号申请执行人:胡健,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俞金宏,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本院在执行胡健、俞金宏申请执行安徽芜湖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在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由安徽芜湖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春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安徽春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安徽春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胡健、俞金宏清偿债务4362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443元。逾期不履行上诉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