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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汪前进、王兴才、刘府田与汪前元、刁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前进,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戴莉,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西忠,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戴莉,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才,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戴莉,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府田,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戴莉,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前富,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戴莉,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元和,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戴莉,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前元,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建国,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汪前进、王兴才、刘府田、汪前富、刘元和、刘西忠与被上诉人汪前元、刁建国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汪前进、王兴才、刘府田、汪前富、刘元和、刘西忠在2015年2月10日接到本院同意缓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60日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前进、王兴才、刘府田、汪前富、刘元和、刘西忠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华代理审判员  邓凌志代理审判员  张艳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