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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庆高与程爱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高,程爱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19号原告郭庆高,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原告委托代理人辛泽良。被告程爱民,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地址沁阳市太洛路中段。负责人刘生明。原告郭庆高诉被告程爱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庆高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庆高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原告郭庆高负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