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朱立志与宁夏万亿金实业有限公司、金久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志,宁夏万亿金实业有限公司,金久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朱立志。被告宁夏万亿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金久红。被告金久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志诉被告宁夏万亿金实业有限公司、金久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立志自愿撤回对被告宁夏万亿金实业有限公司、金久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5.00元,减半收取2762.50元,由原告朱立志负担。审判员 王国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