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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春锋、王立志、赵玉生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王春锋,王立志,赵玉生,许秀荣,张建成,赵艳平,许团结,王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负责人常某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春锋,男,1991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王立志,男,1964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赵玉生,男,1955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许秀荣,女,1953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张建成,男,1978年2月7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赵艳平,女,1978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许团结,男,1975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王幸梅,女,1976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沁阳市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春锋、王立志、赵玉生、许秀荣、张建成、赵艳平、许团结、王幸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1)沁证经字第033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春锋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春锋银行账户存款130615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