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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农行申请执行余红梅、王瑞勇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余红梅,王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住所地城关镇沿河路96号。法定代表人刘章渠,行长。被执行人余红梅,女。被执行人王瑞勇,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申请执行余红梅、王瑞勇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瑞勇除在织金县国土资源局每月有工资收入4200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余红梅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4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自2015年5月起至2018年2月止,从王瑞勇在织金县国土资源局的工资收入中提取1500元,用于偿还所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借款本金29999.86元、利息21000.14元”。因该协议系分期履行,且履行期限较长,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潘绍忠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熊祖华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