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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建伟与张大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伟,张大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34号原告胡建伟。法定代理人郑欣欣。委托代理人王树锋、赵宪文,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张大伟,男,汉族,1972年5月3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牛墩街1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伟诉被告张大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刘鹤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