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牟家春与张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家春,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牟家春。被执行人张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4246.2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