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兴源信用社与袁俊林、张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兴源信用社,袁俊林,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穆商初字第16号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兴源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兴源镇东村。负责人李玉宝,男,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庾宏新,男,该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袁俊林,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成,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兴源信用社诉被告袁俊林、张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庾宏新,被告袁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兴源信用社诉称:被告袁俊林于2013年12月4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用途为包地,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日,至今未偿还贷款。被告张成于2013年12月4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用途为包地。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日,至今未偿还贷款。原告要求1、被告袁俊林、张成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截止2015年1月20日利息合计人民币12673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12673元。2、要求联保组成员袁俊林、张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自2015年1月21日起继续支付贷款利息至本金偿还清为止。4、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被告袁俊林辩称:1、此贷款非包地所用。2、信用社办理贷款未了解贷款人家庭情况。3、银行卡非本人所提供。4、此贷款非本人所用,同时本人未授权任何人领取此笔贷款,故本人不应承担此笔贷款的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袁俊林、张成为给他人用款(司洛安)于2013年12月4日在原告处贷款,其中被告袁俊林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张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利息按0.00029计息。贷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止,并与原告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互相承担联保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贷款。被告现共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从贷款之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计人民币12673元,本息合计共欠原告人民币112673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兴源信用社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农村信用社农户互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影音资料一份,当庭播放。被告袁俊林质证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此笔贷款是本人所用,对原告提供证据4认为从影像上看不清楚自己签的是什么文件,无法看清文件的具体内容。但未提供异议反驳证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客观、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主张的异议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可以证实被告袁俊林、张成向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兴源信用社分别借款人民币60000元、400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贷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及时偿还。被告袁俊林、张成对贷款拖欠不付,对该纠纷的形成,应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兴源信用社主张被告袁俊林、张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2673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俊林向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兴源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7603.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被告张成向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兴源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069.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被告袁俊林、张成承担互保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3元,由被告袁俊林,张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年审 判 员 郑 伟助理审判员 康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