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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造亮与刘潜怀、桂凤霞、占德根、杨庆红、姚邦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造亮,刘潜怀,桂凤霞,占德根,杨庆红,姚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徐造亮,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刘潜怀,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桂凤霞,女,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潜怀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占德根,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杨庆红,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占德根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邦辉,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潜怀、桂凤霞、占德根、杨庆红、姚邦辉银行存款6243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