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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8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洪浩与潘超、周创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等,广州市宝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8252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等9人。被执行人:广州市宝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1-29(单数)号二楼南侧。法定代表人:陈辉忠。申请执行人鲜杰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宝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219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宝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19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称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该院的受理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电话向同系列案的另案申请执行人核实情况,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31日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就本案的执行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法执字第8252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泽玲 微信公众号“”